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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08 阅读:38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咸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各受委托银行经办点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结算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九)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  职工近两年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使用住房贷款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职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账户内保留一个季度的缴存余额。

        职工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同期还贷本息之和;若职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市管理中心将所提款项直接划入银行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家庭承担额以外的部分。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按季度给以提取。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八)、(十)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含本、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附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提款项采用转账支付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或职工还贷账户,原则上不提现金。

        第四章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出境定居的除外)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不含单位提取)的,同时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下,职工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

        3、购买危改回迁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属城区规划区域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房管、物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属规划区域外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所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近期的个贷还款记录凭证。

        (六)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房租发票。

        (七)职工正在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需提供咸阳市低保金领取证。

        (八)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农业户口证明和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十)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需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突发事件的有效证据。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应提供的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提取手续;

        (三)职工持支取凭证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经办点办理取款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核实后可以依职工申请直接办理。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质疑。经查属实,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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