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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浅出解析中国停车产业政策之《机械停车篇》

        日期:2018.02.24 阅读:4084

        国家层面

        2015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其中《指导意见》强调了土地的集约利用,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指导意见》首先在基本原则中就提出“坚持集约挖潜,鼓励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利用、充分发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在建设重点中明确“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为此,在土地方面,“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要求“相关部门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

        地方层面

        七部委发布《指导意见》以来,各省市和城市人民政府积极响应,纷纷出台了城市停车政策。其中机械式停车设施由于具有空间要求小、建设成本低、施工简单等特点,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也是政策中大力鼓励的形式,部分地方甚至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文件,如沈阳市的《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济南市的《关于加强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一般来说,对其在审批手续、用地条件等方面都予以简化,例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免缴相关土地费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等。

        1.建设审批方面

        辽宁-沈阳--《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闲置土地、零散场地、建筑腾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分散灵活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既有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备进行“平改立”改造,增加城市停车设备供给。

        第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第四条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免缴相关土地费用。

        第五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占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 

        第六条利用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利用其他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事先征得自有用地权属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设方提出的备案申请,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出具《沈阳市立体停车设备项目建设登记表》;主要景观街路的建设方案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为相关项目办理开工申报、检验检测及使用登记手续,发改(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依据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相应的消防审批及验收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相应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出于城市景观、安全防护、减排降噪需要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允许对临街立面进行封闭,封闭时应满足住建部、质监总局印发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其他立面和顶部可做半封闭处理。在依法审批、确保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允许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其中,地上公共停车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应不超过建筑面积的10%,地下设施应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5%。 


        山东-济南-《关于加强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政府鼓励增建、超配机械式停车设施。

        1.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2.鼓励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3.机械式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计算范围。

        4.对涉及规划退界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二)政府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单位自有用地、居住小区及地下空间等)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1.政府和国有企业代表政府出资建设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投资建设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用地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2.利用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原为土地划拨的,维持原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的,暂不调整土地出让金。

        3.机械式停车设施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三)政府简化审批流程鼓励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1.机械设备安装类停车设施,由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称“市联席会议”)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

        2. 小型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免于办理交通环境影响评价,中型及以下机械式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于政府投资的大型及以上综合机械式停车设施需审查初步设计,中型及以下综合机械式停车设施和非政府投资类免于审查初步设计。

        3.综合机械式停车设施施工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实行集中联审,施工图联审环节不再重复审查;地上简易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无需审查施工图。

        (四)新建、扩建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机械式停车设施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允许有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配建不高于20%的管理用房或商业面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外结构开展广告业务;允许有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提供汽车美容、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2.补贴方面

        河南-郑州-《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郑政文[2011]306号)

        凡在市内五区范围内通过bot(建设-经营-转让)形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

        (1)地下停车场,规模在50个以上的,每建成一个标准泊位补助9000元。

        (2)地上停车场,规模在30个以上的,塔库式机械立体停车场,按区域不同每泊位分别补助5000元、4000元、3000元;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场,按区域不同每泊位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


        福建-厦门-《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楼内停车补助14000元/车位;屋顶停车补助2000元/车位;采用升降横移的机械式停车楼补助6000元/车位;采用垂直升降(塔式)或巷道堆垛的机械式停车楼补助20000元/车位;单建自走式地下停车库补助30000元/车位;超配建自走地下停车库,超配建部分补助15000元/车位;地下机械式停车库补助20000元/车位;简易升降(地坑式)补助10000元/车位。

         

        陕西-西安-《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市政办发[2012]43号)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 

        3. 居民小区机械停车政策

        江苏-盐城-《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区地下机械式立体车位汽车停放费问题的通知》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内的地下机械式立体车位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在街道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汽车停放费标准。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内的地下机械式立体车位汽车停放费由基本服务费和运行费用构成,运行费用包括运行电费、维护保养费和定期检测费。

        三、业主拥有专有、专用权的地下机械式立体车位基本服务费比照地下普通平面车位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辆每月25元,运行费用按实分摊。

        四、出租的地下机械式立体车位,汽车停放费的具体缴费人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合同(协议)确定,无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中约定不明的,由出租人承担。


        浙江-温岭-《温岭市旧住宅小区临时停车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进行旧住宅小区临时停车位改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利用公共空间进行旧住宅小区临时停车位建设改造,应经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 表决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旧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业主表决, 表决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行政执法、消防、交警、治堵办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对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定后的方案由组织实施单位在住宅小区内进行公布。

        第十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临时停车设施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按照临时停车设施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建设规划、行政执法、消防、交警、治堵办等有关部门,以及建设业主、设计、施工、和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街道办事处和建设规划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市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旧住宅小区新建、改造临时停车设施,对改造增加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在10个(含)以上的,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一次性奖励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合同价为上限)的50%,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一次性奖励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合同价为上限)的80%,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旧住宅小区临时停车设施建设改造奖励资金审核工作,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补助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建设规划部门下一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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